最高法談減刑假 印刷 釋新規:寬嚴相濟 操作性更強

最高法談減刑假 印刷 釋新規:寬嚴相濟 操作性更強

最高法談減刑假 印刷 釋新規:寬嚴相濟 操作性更強


  原標題:最高法談減刑假釋新司法解釋:寬嚴相濟 操作性更強

發佈會現場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今日表示,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和2012年印刷的司法解釋相比,更加科學完備,呈現出三個突出的特點。

  第一,充分貫徹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寬的,我們在減刑、假釋相關規定上充分體現,對於罪行嚴重的,我們設計相應條款予以從嚴。這是司法解釋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

  第二,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減刑條件做瞭科學的調整,包括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間隔時間、減刑的幅度等方面。印刷公司對減刑基本要件、基本結構,通過科學測算作出相應調整,解決瞭減刑過快、實際執行時間偏短這些突出的問題。二是內容更加全面,這次新增瞭20多個條文,主要是從實體上對減刑、假釋進行規范,對過去不規范的、需要規范的、社會普遍關註的熱點問題,以及過去實踐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都予以明確。解決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三是刪除瞭過去司法解釋中一些程序性的條文。

  第三,操作性更強,為推進減刑、假釋庭審實質化打下瞭堅實的基礎。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跟其他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刑事案件有公訴方,有辯護人,大傢在法庭上可以舉證、質證,可以答辯、可以辯論。但是減刑、假釋案件是由刑罰執行機關來報請的,是一審終結的程序。基於這些特點,過去這類案件審理曾經有一些流於形式的現象。而新的司法解釋,把減刑、假釋的條件做實瞭,把要件做實瞭,比如罪犯重大立功中的發明創造怎麼認定?現在要求必須是以罪犯為主,或者獨立完成的,成果必須有國傢主管部門確認。再比如財產性判項,就是判決裡面財產刑,贓款贓物追繳,包括附帶賠償義務這些內容怎麼和減刑、假釋掛鉤?我們規定,如果有能力履行這些財產性判項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但要從嚴,而且還可以不減刑,不假釋。在減刑假釋的時候,如何認定罪犯到底有沒有財產性判項,執行情況怎麼樣,到底執行瞭沒有,在什麼階段執行的,都需要有一些實際操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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