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采編行為準則:不 印刷 得以偏概全隨意誇大

廣州日報采編行為準則:不 印刷 得以偏概全隨意誇大

廣州日報采編行為準則:不 印刷 得以偏概全隨意誇大


  “追求最出色的新聞,塑造最具公信力媒體”是《廣州日報》的追求。《廣州日報》每一個采編人員都要為新聞媒體公信力負責,同時接受全社會的公開監督。

  保障報道的真實與準確

  真實與準確是新聞的生命,也是《廣州日報》對報道的最基本的要求。

  通過合法

  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新聞紀律,遵守民族宗教政策,嚴守黨和國傢秘密,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正確輿論導向。

  尊重並平等對待所有我們所采訪的人和機構。在一般情況下,采訪時都要表明自己是《廣州日報》記者的身份(但在說明身份會使記者面臨嚴重人身威脅等特殊情況下例外)。

  不得采用違反黨紀國法的方法獲取新聞。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采取公開采訪的方法無法得到對黨和政府、公眾利益至關重要的信息,記者有權使用隱蔽的方法接觸消息源,但必須在報道中加以說明。

  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權,嚴禁抄襲、剽竊他人的勞動成果,不得援引他人的作品而不指明出處。

  不得揭人隱私,不得誹謗他人。

  不得宣揚色情、犯罪、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調低劣、有害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內容。

  禁止造假與歪曲

  要忠於事實,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不得弄虛作假,禁止在任何情況下故意發佈假消息。

  不得以偏概全,隨意誇大

  力求全面地看問題,做到客觀、公正,防止主觀性、片面性。不嘩眾取寵、聳人聽聞,不以偏概全。

  消息來源要說清楚

  應當向讀者清楚說明消息的來源,對於被采訪個人或單位,要寫清出處,寫全個人姓名或機構名稱(但在說明被采訪者身份會使其面臨嚴重人身威脅的情況下例外)。

  每一個事實來源都必須做到有根有據,避免使用模糊的說法。最好的消息來源是記者的親眼所見,有名有姓的消息來源次之,最差的是匿名消息來源(如“廣大群眾說”)。

  盡量避免匿名消息來源

  使用匿名消息來源有可能會損害新聞的可信度,因此《廣州日報》將盡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來源。

  如果我們不得不尊重那些不願透露自己身份的掌握重要新聞信息的消息人士時,也應避免使其成為任何報道的唯一依據。

  對於匿名消息來源所提供的信息,往往可以通過那些願意被指出其姓名的消息人士或者通過各種文件來加以驗證。我們應當作出最大的努力去進行這種驗證。

  我們有義務保護匿名提供消息者。匿名消息來源人的身份將不會被透露給《廣州日報》以外的任何人。

  我們不允許使用匿名消息來源進行人身攻擊。

  對網絡信息來源要嚴格把關

  對網絡信息(除新華網、人民網等權威網站外)隻能作為新聞線索進行調查采訪,核實無誤後才能報道。

  嚴禁記者在個人微博、博客或即時通訊工具上發佈職業信息、工作職務印刷公司所得的內部信息等。個人微博隻代表個人,禁止冠以“廣州日報”及相關的名稱。

  轉載報道必須

  註明準確的消息來源

  《廣州日報》轉載其他報刊的文章、報道,必須註明準確的消息來源,即在文章前面寫明“據××報報道”或在文尾寫清楚“轉自某報某刊”。

  在轉載時應考慮提供該報道的新聞機構是否可信。一般情況下,《廣州日報》隻用可信賴的媒體的消息。

  報道要署記者真名

  記者在報道中要署真名,以便使讀者清楚地知道誰應對內容負責,除非有關報道會威脅到記者的人身安全。由記者處理的通訊員來稿與讀者來稿,也應署上記者的真名。

  在有多個署名的情況下,第一個姓名一般應當是該文章的執筆記者,或者應當告訴讀者誰對內容負責。

  特約撰稿人必須遵守

  《廣州日報》的職業道德標準

  聘請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或其他撰稿人,必須取得總編輯批準。專聘記者、特約記者、特約通訊員或其他撰稿人必須遵守與《廣州印刷日報》內部采編人員相應的職業道德標準與新聞專業標準。

  盡量不用間接引語

  使用的直接引語必須是原話

  報道中盡量不使用間接引語,要多用直接引語。

  直接引語應是某人所說的原話,除對語法和句法錯誤進行必要的糾正之外,記者不得制造直接引語,不得對采訪對象的話語進行添油加醋或肆意歪曲。

  應當避免在引語中出現括號或省略號。省略號會令人對可信度產生疑問,不過我們會利用省略號來刪除引語中的粗言穢語。

  避免使用最高級形容詞

  避免使用“最大”、“最好”、“最壞”、“最多”等最高級形容詞,除非有證據時方可使用。

  認真核對事實

  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

  采訪時要認真核對各種姓名、名稱、數字、地點、時間、計量單位等,確保事實準確無誤。

  要以清楚的詞語準確地表達報道的內容。我們的報道是告訴讀者真實情況。因此,要盡量避免使用“可能”這樣的詞來對未經驗證或無法驗證的說法予以判斷。

  盡最大努力減少文字錯誤。

  嚴禁改動新聞圖片迷惑讀者

  在進行新聞攝影時,禁止導演或者人為重現新聞事件。嚴禁任何試圖迷惑讀者或不如實說明圖像信息的做法。不允許采用電腦合成手法制作新聞圖片。

  攝影師可以指導肖像攝影、時裝攝影或攝影棚工作,但在提供以上幾類圖像時,必須避免使人產生這樣的印象,即圖像是在非自然的狀態下被捕捉到的。

  不得對圖像進行增色、消除景物或翻轉處理,不得采用數碼手段對圖像進行改動,除瞭進行一些微小的調整之外,比如校正顏色、糾正曝光、去除塵點或劃痕,這樣做是為瞭確保忠實地再現原圖像。

  如果需要創作蒙太奇照片,必須清楚地加以說明。

  及時糾正錯誤並致歉

  發生任何錯誤,都要坦然承認,並及時加以糾正,不得遮遮掩掩或者在以後的報道中進行辯解。一旦確認需要進行糾正或澄清,應當盡快作出糾正、澄清,並向讀者及相關人士真誠致歉。

  維護報道的公平性

  公平是《廣州日報》報道嚴守的核心價值之一。

  禁止對任何人的歧視

  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努力確保在報道中沒有因種族、性別、宗教、民族、階層、身份或任何生理特征而產生的對任何人的歧視,努力確保我們的報道不會激起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輕蔑、仇恨或敵對情緒。

  尊重個人隱私

  避免傷害報道對象

  要時時警惕我們的報道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傷害到采訪對象。

  尊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權利。對於司法部門審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決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報道;公開審理案件的報道,應符合司法程序。

  在報道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時,要非常謹慎。

  對於被采訪對象的病理特征註意回避。

  當使用正在悲傷中的人們的照片時, 要特別小心。

  堅決摒棄偏見

  新聞報道不得摻雜記者個人的偏見。記者要聽取新聞事件中涉及的相關對立方的各自觀點,如采訪不到,要在稿件中註明。

  在報道存在爭議的事件時,記者不應當簡單地人雲亦雲或貌似公正的不偏不倚,而是要從各種看法中找出合乎事理且明確的觀點。

  評論和報道要分開

  評論要兼容並蓄

  評論和報道要分開,評論要兼容並蓄,要包容不同甚至對立的觀點,努力使《廣州日報》在組織社會各界討論公共話題與社會熱點問題時,成為交流溝通思想,凝聚社會共識的媒介。

  必須為被批評對象

  提供辯護的機會

  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采寫批評稿件,一定要采訪被批評對象,並為他們提供辯護的機會。

  調查性報道

  要求特別註意公平性

  調查性報道要求特別註意公平性,應避免簡單化的描述。

  參與調查性報道的記者要牢記,如果能夠提供內容豐富、細節翔實的敘述,報道可信度就會更大。

  不得利用輿論工具發泄私憤

  不得以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決定新聞的取舍,更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輿論工具發泄私憤,作不公正的報道。

  在任何情況下,《廣州日報》都不發表謾罵和人身攻擊性的報道或評論。

  嚴禁“有償新聞”

  “有償新聞”是對讀者極大的不尊重,對報紙的公信力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廣州日報》嚴加禁止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新聞活動與經營活動分開

  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廣州日報》堅持將新聞活動與經營活動相分開,堅持將新聞報道與廣告經營嚴格區分。

  記者編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聞報道為條件從事廣告業務和其他經營活動。

  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采訪對象索要錢物或牟取其他私利

  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采訪單位或個人索要錢物;

  不得向被采訪地區或單位提出工作以外的個人生活方面的任何要求;

  不得參加被采訪單位或個人安排的在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不得向被采訪單位提出為個人或親友提供便利條件;

  《廣州日報》負責支付本報人員的出差費用與采訪費用。編輯記者不得到被采訪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或報社支付的票據;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外單位兼職取酬。

  不得充當新聞“穴頭”

  不得擅自聯系其他新聞單位的編輯記者組團進行采訪活動,也不得私自參加“三包(包吃、包住、包差旅費)”的采訪活動,更不得充當新聞“穴頭”,組織有償新聞的采訪報道。

  不得借采訪公務從事私人性活動

  編輯記者不得借采訪之便從事私人經商活動;

  不得與其消息來源建立業務或財務關系;

  不得利用《廣州日報》所獲得的非公開資料作出個人投資決定;

  不得以記者的名義從事為私人社會關系打官司、申訴等活動。

  報社招收員工實行回避制

  參照《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回避暫行規定》的精神,報社招收員工親屬實行嚴格回避制度。

  維護群眾利益

  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是黨報新聞工作者的根本宗旨與崇高使命。

  既要當好群眾的“耳目”

  又要當好群眾的“喉舌”

  《廣州日報》首先要當好人民群眾的“耳目”,努力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時、準確、廣泛地同群眾見面,為人民群眾全方位提供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以及瞭解世界所需要的新聞和信息。

  同時又要當好人民群眾的“喉舌”,及時、準確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願望、呼聲和正當要求。

  對群眾來信來訪不得推諉搪塞

  要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電,熱情接待群眾來訪,妥善處理群眾有關建議、批評、申訴和檢舉,不得態度冷漠,推諉搪塞。

  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

  要從一點一滴做起,努力為群眾排憂解難。要開展多種多樣為群眾服務的活動,精心采編直接為市民服務的有關版面。

  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本質上是人民群眾通過新聞媒體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監督,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徑。

  《廣州日報》要以有利於反映群眾意見和呼聲、有利於群眾實際問題的解決、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黨和政府改進工作為出發點,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

  必須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經常傾聽群眾呼聲,體察群眾情緒。要善於把握黨的意志與人民群眾心聲的結合點,站在維護社會和諧進步的立場上,組織好輿論監督類報道。

  輿論監督要客觀真實公正,多方核實情況,聽取不同意見,增強輿論監督的公信力。

  要註重社會效果,跟蹤報道,有始有終,推動問題的解決,增強輿論監督的影響力。

  嚴禁以輿論監督為名要挾他人或企業

  輿論監督要出於公心,不得摻雜個人或報社的私利,嚴禁以“公開曝光”、“編發內參”等方式要挾他人或企業。

  堅決反對借輿論監督之名,向企業索要廣告、贊助的惡劣行徑。

  《廣州日報》

  必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廣州日報》自身及其編輯記者在對社會進行監督的同時,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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