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一: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實錄 印刷公司 )|傳媒論壇|媒體|報道
主題一: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實錄 印刷公司 )|傳媒論壇|媒體|報道 |
| 傳媒訊:2013年11月15日下午,傳媒論壇第九期《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陳永洲事件的啟示》在北京總部舉行,論壇就“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媒體在監督報道中存在的問題”“媒體如何自律”三大主題展開瞭討論,以下“主題一: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部分的文字實錄: 主持人:今天我們所討論的第一個主題就是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先請農濤處長發表一下您的觀點,我們無需正襟危坐地講,聊一下您曾經遇到哪些事件或者親歷哪些事件,和商業報道公正相關的。 農濤:這些年來,我經歷瞭太多瞭新聞記者違法案件的查處,從山西霍寶幹河煤礦的“封口費”事件,到河北蔚縣“封口費”事件、到達芬奇事件等一系列的案件,每一個案件的發生很難講它有一個什麼樣的特點或者規律,情況都不一樣。在陳永洲案件中,我也親歷瞭調查過程。總體來講,作為媒體記者,目前所處的報道環境非常非常復雜,特別是媒體記者在從事輿論監督的時候,面臨的環境更加復雜。一方面監督的對象是非常復雜的一個公司或者個人,記者很難瞭解清楚全貌;另一方面,新聞自己在這個采訪過程中可能會有面臨很多利益的誘惑,或者是相關的壓力;此外,媒體的運營方式,有很多時候又會對記者個人形成多方面的壓力。這是我經歷瞭眾多記者違規案例的查處後,得到的感受。 主持人:農處講一些具體的事例。 農濤:有一個案例可能大傢都知道,幾年前,一傢很有名的財經媒體發生一件這樣的事情:記者入職後,希望盡快做出一兩件有影響的報道,但是在采訪報道過程當中,記者陷入到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糾紛中。一個單位的總裁和副總裁有矛盾,副總裁瞭打擊總裁,就給記者“報料”,反映這位總裁主持的某項工作當中存在問題,請記者去采訪。記者采訪後進行瞭報道,雖然報道的真的,但是在采訪過程中,記者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收受瞭副總裁的資金。後來,記者因為在采訪過程中收受好處,被追究瞭刑事責任,這個案件非常典型。這個記者後來講,他本意不會為瞭收取好處去做這個報道,但為瞭獲得當事人的信任,收瞭人傢一筆錢,這筆錢最後也沒有做適當的處理,因此被追究瞭刑事責任,他說這是一個慘痛的教訓,這樣的事情今天發生在他身上,也許明天發生在其它媒體身上,而且可能發生在更加優秀的媒體人身上。我覺得這些教訓是十分慘痛的。 陳永洲案件因為現在正走司法程序,要看法院最終判定。但按照目前公開的信息,如果陳永洲沒有收這筆錢,司法部門是無法給他定這個案子,因為50萬不是一個小數目,這筆錢必然是要經過某種途徑轉帳或者是從銀行裡支付,肯定有相應的直接證據來證明,如果沒有這些作為依據,僅憑陳永洲自己說收瞭50萬元,是很難定罪的。所以,本案當中,我感覺陳永洲收錢的可能性比較大。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新快報社內部管理很不規范,比如報社根本不知道陳永洲去過香港證監部門和中國證監會舉報。一個單位對自己記者的出入境情況都不瞭解,說明這個單位對員工的管理十分松懈。此外,《新快報》的采編流程很不規范,輿論監督稿件上版刊發比較隨意,記者報完選題之後,責任編輯即可決定是否上版,而且對稿件真實性的核實僅由責任編輯打個電話問一下記者你有沒有去現場采訪,有沒有采訪的照片,記者說“有”,就算核實瞭,這樣的核實方式確實沒有盡到媒體對輿論監督稿件的審核責任。這個案件當中,《新快報》內部采編環節管理非常不規范。 《新快報》早幾年就有比較嚴重的虛假新聞報道問題,2008年,《新快報》曾經報道過韓國教授研究成果,說孫中山是韓國人。這個報道是香港的大公網的網上消息,但是《新快報》並沒有經過任何核實,直接把網上的消息作為一篇報道發出來,最後引起瞭相關的爭議,包括國內的批評。可見,《新快報》內部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並不是偶然的,而是長期管理失范的問題。我們在核查的過程中,《新快報》對自己的員工、自己的記者的管理沒有盡到職責,報社確實在很多方面要進行反思、反省。現在社會上對陳永洲案件還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還有很多爭議,這些都有待最後司法審判的結果來判定。 主持人:農處說的復雜性我特別有體會,有記者也說,他們做商業報道的時候絕對不敢接受任何人邀請吃飯,因為曾經有同事碰到這樣的事情,打電話請他吃飯,結果到瞭包間見到人瞭,說出去接個電話,出去之後那個人就把自己的東西放在座位底下,他自己坐再一個包間裡,過一段時間,一幫人進來,打開那個包就是有錢,說你還報不報道,如果報道就說你接受賄賂,要照片有照片,要錢有錢。等於他很冤,他隻能放棄他調查的報道。可能現在的記者和幾十年前相比,他所面臨的這個社會會更加復雜一些,我們接下來想請劉徐州老師,您是政法大學新聞轉播學院的副院長,您應該是對法學與新聞這兩塊都應該是比較熟的專傢,您幫我們介紹一下現在商業報道中間要保證公正性,記者應該註意一些什麼?給他們一些警示。 劉徐州:目前為止,陳永洲事件還沒有完全塵埃落定,還在走司法程序,很多基本事實有待進一步澄清,很多關鍵性的結論有待司法機關確認,可茲研判的信息尚不完整,此時對其開展學術研討不能不說有一定風險,但因該事件的極端性、復雜性、戲劇性、影響性以及典型性,傳媒論壇這時候組織這麼一個專門論壇進行階段性的討論還是有意義的。 我個人認為,陳永洲事件對新聞業界是一個及時的提醒。不僅僅是陳永洲本人,而且還有背後《新快報》超出大傢想象的媒體行動,即兩次公然、理直氣壯地頭版頭條籲請警方放人,讓人震撼!其後,事件戲劇性地反轉,又足以讓媒體以及一度為媒體“壯舉”鼓與呼的圍觀者反思。這本是件“壞事”,但從好的方面說,這也是傳媒業界規范新聞生產、完善經營管理、重構社會責任、達成媒體共識的一次良機。 本次論壇的標題叫“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標題中似乎假定瞭商業報道的特殊性,但應該說,在確保公正這個維度上,任何報道,不管是法制報道、娛樂報道、還是商業報道以及其他領域的專業報道,都是需要遵循公正這個基本原則。不過,從陳永洲事件來看,正如大傢看到的,商業報道確實有一定的特殊屬性,不當報道的確能帶來嚴重的結果。如報道涉及的利益群體相當多元、復雜,不當、不妥、不公的報道或有可能被某些利益集團利用,助長不正當的商業競爭;還有或會導致股價短期不正常下跌,使廣大投資者利益受損,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另外也有可能會嚴重傷及到責任媒體乃至傳媒共同體的公信力,因為媒體的反復,必然致忠實受眾及圍觀者失望,使經年累月、各種努力建構的公信力一朝之間無可避免地流失。 陳永洲事件非常復雜,有制度層面的現實困境,如涉及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新聞監督邊界的厘定問題。有媒體經營管理、商業模式層面的問題,當然也有媒體從業人員個人職業倫理規范以及新聞尋租等方面的問題。就像有些業內人士討論的那樣,在司法判決出臺之前,絕對地說孰是孰非,現在不好蓋棺定論,但這其中暴露出的媒體責任問題還是可以討論的。我個人認為,媒體的責任除瞭傳統上說的提供社會瞭望、社會協調、文化傳承以及其他的政治經濟等功能外,在當前錯綜復雜的輿論場當中,在人人都是媒體,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可以發佈信息,可以傳播自己的觀點的時代關口,時代還賦予瞭專業媒體一個引領自媒體的功能的。具體地說,就是專業媒體要引領、示范、輻射自媒體要更客觀、更真實、更理性地去呈現、去表達、去言說。而我們看到,為陳永洲事件背書的媒體,給大傢的一個印象,對自媒體而言,很難說,他所帶來的是一個正面的、積極的引領、示范和輻射。 主持人:劉老師剛才提到新聞倫理,我們很訝異,居然一篇報社連發18篇針對同一傢企業的報道,兩年沒有引起任何懷疑,直到這次發生跨省拘捕的事件。接下來請徐迅老師從新聞倫理的角度剖析一下陳永洲這個事件,本身商業報道中有沒有一些問題? 徐迅:毫無疑問,在陳永洲這個事件當中帶來新聞倫理的問題是非常多的,但是它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我認為我們中國新聞界經常會把一些涉及到法律底線的問題當成倫理來討論。如果越過瞭法律的底線,何談倫理?倫理是做好人的標準,可是法律的底線都守不住,還要談倫理,有點奢侈。這是我的基本看法。 回到這個主題,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其實公正不僅僅是商業報道的標準,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存在著公正的問題,客觀、公正、真實、全面、中立、平衡等等,這是所有的新聞報道都應該遵循的基本標準。 涉及到陳永洲這個事情,最大的令人驚異的點是一個記者收下50萬元,至於做的事情在其次,因為這絕對不是一個正常的新聞工作可能獲得的收入。不管他的報道真實還是虛假,這50萬塊錢如果是真的,當然現在我們在電視上看到他自己說收瞭50萬,司法機關最後怎麼認定再另當別論。所以,記者收錢這個事,農處長也說,處理瞭很多類似的案件。 大概5年前河北蔚縣礦難封口費的事件,就已經很令人吃驚瞭,那一次是8傢媒體、10個新聞工作者,最後是9個人判刑,1個人紀律處分,10個人都受處罰,其中最多的收瞭44萬,判刑最高的12年,因為還有其他的毛病,數罪並罰判瞭16年。8傢媒體全都受到瞭行政處罰,內部整頓、停刊整頓,撤銷記者站,這個處罰結果相當驚人。教訓之深刻,到現在還是記憶猶新,這次陳永洲事件好象有點前赴後繼的感覺,可見媒體並未真正從中吸取教訓。除瞭陳永洲之外,昨天又有消息披露出來,浙江又有3個記者因為涉嫌受賄開庭瞭。是不是還有其它的?這些事給媒體的打擊是重創,真是寒意逼人。 要確保新聞報道的公正,最重要切割一切利益關系,避免利益間的沖突。其實在中外新聞工作的新聞準則當中,對這個問題有各種各樣的規范,隻要和利益保持著關連,這種利益可能是金錢、現金,可能是廣告、贊助,也可能是名譽、地位等等,也就是可以作為交換的各種利益,作為記者的公正立場恐怕就難以持久。時間長瞭、利益多瞭就越界瞭,就可能涉嫌犯罪;數量少的、時間短的,也就是利益小的,就可能是職業道德的問題。 其實媒體和利益發生關系,不是一天之間就發展到這個水平。我曾經主持過一場討論,主題就是“紅包與車馬費”。結果當時那個會場,比我們今天這個規模大概大三倍,參加的差不多都是職業記者,結果這個話題一攤開,立刻所有的人都在說話。後來我就急瞭,因為我這個主持人沒履行好職責,我一拍桌子站起來,我說:我是主持人,所以所有的人都得聽我的安排。如果都想發言,舉手,你是第一,他是第二、第三、第四,每個人不能超過幾分鐘,超過瞭我就叫停,這樣才可以保證大傢都有話說。其實車馬費隻是紅包中的小錢,一般來講幾百塊錢,上千塊錢瞭得瞭,和陳永洲的50萬相比,真的不能算是一個大紅包。但是所有的記者都有話說,說明我們對這種小利的看法十分不同。其實,所有的口子都是從這個地方開始的,先有小錢,再有大錢。 這幾天我所在的單位在準備給記者做培訓,我們的領導說徐老師你講課,得告訴他們怎麼才能規避這樣的風險。我說規避這樣的風險,前提就是你先守住職業道德的標準。你能做到小錢不動心,才能有勇氣拒絕大印刷公司錢,才會考慮大錢後邊是什麼風險。雖然表現的是法律上的結果,但實際上它的第一道防線應該是職業倫理。 主持人:謝謝徐老師。您剛才說的那句話讓我很震撼,但是又覺得要保證這個太難,公正的底線是切割一切利益關系。我們現在正好在座有兩位是正在做著記者,一位是央視的,一位是《新京報》。兩位正好面臨著公信力的問題,像央視公信力的下降,確實也是大傢都能看到的,尤其每次央視一報道什麼的時候,就像前段時間的星巴克,再早一點的達芬奇,大傢說一定是在央視投廣告瞭,這是網友第一反應,在商業報道當中我們怎麼能夠守住自己的底線,怎麼能夠切割一切利益關系?兩位記者現身說法一下。 程君軼:這兩個事件我不做過多的點評。商業報道我不太熟。 今日說法這麼多年,沒有大紅大火,也沒有出現過過多不良的反應,在法律程序裡報道,這是一個底線。第二,真的要保證平衡型,新快報這個事,不說新快報這個事到底怎麼出現的,我一直覺得在陳永洲判決之前各種可能性都有,因為我在今年4月份做過浙江的報道,當時也是中央電視臺報的,當時預審的警官還拿自己的這個案子做事,但是過後隔瞭十年已經翻案瞭。所以,律師介入之前,在司法審判之前,陳永洲隻是口供,說自己收瞭50萬,都是可以商榷的。我們以這個事為契機,討論一下媒體自律。 話又說回來怎麼保證媒體自律?至少要保證平衡型。《新快報》連發瞭18篇文章指向中聯重科,中聯重科如果請他們去自己的企業采訪,聽聽他的聲音,如果這一點都做不到,可能這件事確實事實就是這樣。 主持人:中聯重科說請瞭。 程君軼:但《新快報》不去,如果在一篇報道裡,我們說對一個企業提出質疑,在報道之前我們沒有采訪到他的聲音,可能是怕這個稿子出不去。如果您是18篇報道都沒有對方的聲音,這個事是值得反思的。如果出瞭這件事,到底為什麼還能這這麼做下去,一直做瞭18篇,誰在管?這可能是提到自律的問題,或者是提到行業的規則。 另外,我們在自己的報道當中,我個人認為,在遇到一些專業性問題的時候,可能更註重不隻是口頭的證據,不隻是別人在跟你說什麼,而是更註重事物性的證據,客觀性的證據。我們媒體采訪過程當中,對證據的要求可能比司法還要低一些。在非常敏感的這些報道當中,尤其是商業報道,涉及到一個上市企業能否存活的問題,或者是涉及到一個地方部門對它的監督報道的時候,我印刷們是不是能夠拿到一些更多的證據?可能證據對於我們媒體報道公正是最重要的證據。 主持人:您剛才說到證據的時候,汪海燕老師頻頻點頭,您是很贊同程記者的說法嗎?您發表一下看法。 汪海燕:我研究的方向是刑事訴訟法。看到這個討論主題有一個感觸。如果從新聞的角度來講,我們現在討論陳永洲事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如果純粹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講,現在能不能給它定論或者定性,還為時過早。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叫無罪推定。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生效裁判以前,任何人在法律上應該是無罪的,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有充分證據來證明此人構成瞭犯罪。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此案在偵查階段,陳永洲還是一個無罪的人。 我是一個很容易受輿論引導的人。剛開始看到《新快報》相關報道的時候,感覺中聯重科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企業。過瞭一個階段,長沙警方把記者抓起來瞭,我的關註點又轉移瞭,感覺長沙警方這樣做也是不負責任的,對公安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也產生懷疑。再過一個階段,中央媒體又報道陳永州收錢的情況,我又對媒體本身也產生瞭質疑。我相信大多數人與我的關註點差不多,感受轉移的階段也比較類似。 新聞媒體報道在很多方面與訴訟、審判有類似點。在訴訟當中,第一個要求,公安、檢察、審判人員必須與處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系,這就要求訴訟中立、審判中立。同樣,在新聞報道當中,第一要求也是媒體立場要中立。錢財、人情或者是恩怨仇隙,都有可能影響到報道的客觀性、公正性。 第二,客觀、真實和全面報道原則。刑事訴訟當中法院對被告人定罪,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客觀、真實能不能僅憑一個口供、一傢之言就能做出來。媒體要聽取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陳述,要盡量收集多的材料。尤其涉及到利害沖突的雙方當事人時候,你不能隻到甲企業去,乙企業那一方的陳述、感受就不聽。或者即使聽瞭,也隻是把其中一個部分摘出來,斷章取義。 所以,這就要求媒體不僅要真實傳遞信息,報道事實的來龍去脈,在報道失實的時候應當及時糾正,而且對事實的報道不能摻雜個人的情感;對不同意見進行客觀報道。 第三,區分信息和評論原則。在商業報道和其他報道時,應該將信息的報道和評論報道要區分。哪一部分是媒體調查的客觀事實,哪一部分是記者的評論,應該讓受眾很明確。至於媒體的主觀判斷是否正確,受眾有一個評價的權利。媒體不能誤導受眾。 另外,報道的手段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調整。現在有一些記者采訪,動不動就搞一個針孔攝像頭,偷拍、偷錄,類似於刑事訴訟中的技術性偵查。技術性偵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還是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候。這種技術偵查隻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適用,而且批準的手續非常嚴格,必須報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這種可能對隱私權構成極大侵犯的手段,媒體能不能用?如果能用,在什麼場合,需要經過什麼批準手續能用,相關的法律都應該有所規范。如果非法購買相關竊聽器材,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問題。作為媒體,應該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媒體不遵守法律,大傢對其公信力就會產生質疑。不擇手段去報道一個案件,無論動機如何,其本身就是錯誤的。 還有,在報道的時候,要尊重人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包括報道對象是公眾人物。比如前一陣子兩個明星離婚,記者報道相關新聞時深夜把明星的車子逼停。“公眾人物無隱私”。這句話在很大程度上沒有錯。但是,明星和其他公眾人物也是人,媒體要不要尊重他人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媒體在新聞報道時一些底線不能突破。 農處長講的是內部流程的問題,我感覺到商業報道出現問題,就是作為媒體人有一些基本的原則沒有遵守。我瞭解到記者協會有相應的職業道德要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也有相應的要求。其實可以對照一下,媒體沒有做到這些就出現偏差。所以,如何保證他們遵守這些規范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主持人:汪老師剛才提的我有點疑惑,關於偷拍合法性的問題,不知道國外怎麼操作,現在還有幾位業內的人士,像中國新聞周刊的楊老師、馬老師、新京報的趙老師。 趙勇力:剛才幾位老師也都提到瞭陳永洲事件目前正在正在偵查階段。在這裡我就不多說瞭, 接下來我就針對《新京報》來講一下吧。今年正好是新京報10周年,我前段時間梳理《新京報》這些年來一些重大的調查報道資料,其中有本報黃玉浩記者,在2008年年底,關於“山東新泰上訪群眾被關進精神病院”報道的一篇文章。關於這篇調查報道出爐的整個過程,文中提到瞭兩個細節:第一個提到瞭采訪當中錄音的重要性,這次報道,就是因為記者在采訪中對每一位受訪者都錄瞭音,使得采訪證據非常全面,以致在當地政府後來逼迫上訪人作偽證,並向中央投訴新京報“報道失實”的情況下,我們能夠提供出確鑿的證據,拆穿瞭他們的謊言。另一個細節是在這篇報道刊發之後,當地政府就派人趕來到瞭《新京報》,並帶瞭6條中華煙要送給者他。這其中也就涉及到瞭接下來我們將會談到的“自律”問題,黃玉浩當時就回絕瞭,但當地政府派來的人說:“你不收我們就不回去,必須得收下。”黃玉浩黃記者在後來的幾次公開演講中也提到,當時我的內心非常抵抗,抵抗的原因有兩點:首先,如果我把這個煙拿瞭,以後傳出去我的職業生涯就毀瞭。從這裡可以看出,這是他對記者這一的職業的敬畏感,非常看重記者的名頭。二是他覺得,一旦收下,會對《新京報》本身,是一個巨大的災難性的毀滅。基於這兩點,他是堅決不能收的。後來實在沒有辦法,就將中華煙交給瞭領導,由領導退給瞭當地的政府。 所以無論是在商業報道還是監督報道當中,媒體記者首先必須清楚你所從事的記者職業是為瞭什麼?如果你是為瞭追求更多的金錢,那你就不要從事記者這個職業。 剛才徐老師提到,一旦進行報道,就要把所有的利益切割幹凈。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每一個做記者的人首先必須明確當記者是為瞭什麼的,即必須要客觀、真實報道每一個新聞事件。 楊中旭:就這個問題我做瞭一下思考,先講一個2006年的典故。2006年中央政府清理駐京辦,7年半過去,大傢好像沒有看到駐京辦有什麼減少,而且大傢都喜歡駐京辦的美食。為什麼清理瞭,但是不減少呢?我們回頭看一下,發改委的審批權是不是減少瞭?地方是不是需要“跑部錢進”?是不是需要有這個駐京辦?如果你不砍發改委的審批權,你砍駐京辦,它一定會以其它的名義繼續存在。 我舉這個例子是在說公正。我們僅僅要求媒體公正嗎?起碼以我個人的一孔之見看來,每個環節都存在不公正的問題。比方說兩傢企業的競爭是否公正?無論是中聯還是三一,競爭是否公正?背後是否有好多見不得光的地方?我們再說媒體,大傢都是媒體人,媒體基本的報道規范還是曉得的。《新快報》連篇累牘的報道,明顯背離瞭媒體的公正。當有關部門追究《新快報》責任的時候,我們再來看一看,發現司法機關的程序上是不是問題?據媒體報道,警方坐著企業的車去廣東抓記者。再看看權威媒體的報道是否也存在著不公正?大傢很質疑很多的某權威電視媒體的報道中,記者先被剃瞭光頭,口頭供述收受瞭企業的賄賂。這是否有未審先判的嫌疑?而且是輿論上的事先審判。 這幾個環節都不公正,為什麼我們非要揪媒體環節?整個社會大環境上存在著種種不公正,我們卻在反思其中一個環節的不公正,而這一個環節的不公正還不是這個事件的源頭。比方說,輿論給瞭公務員很大的壓力,要公務員廉潔,但公務員也活在這個社會群體當中。媒體為什麼要更公正?媒體也活在這個社會群體當中。每個人都有各種各樣的壓力,包括生存壓力。第一個主題是討論公正,我在思考這些問題,為什麼幾個環節都出現不公正的情況。 汪海燕:講到這個話題我有些感觸。楊編委談到未審先判的問題,陳永洲案件有這個方面的嫌疑。為什麼呢?第一,偵查階段有一個原則,即保密原則。陳永州在偵查階段承認收錢等事實,而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又把這些證據、信息通過權威、影響力極大的媒體透露出去。這種作法的正當性值得質疑。第二,相關媒體有影響審判獨立之嫌。正如前所說,在法律上有罪,隻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包括權威媒體都沒有這個權力。所以,認定一個人有罪的主體隻能是法院,而且還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就此而言,媒體應當尊重司法機關,尊重司法權威,不能通過自己的影響力來影響司法。 主持人:還不僅是未審先判的問題,還可能會造成銷毀證據的問題,造成刑偵更加困難。 馬國英:作為媒體從業人員,更多想從實踐操作角度來講。 我們討論的環節叫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不僅僅是商業報道要保證公正,所有的保證都要公正。商業報道確實有它的特殊性、復雜性,但是從保障公正的原則來說,是沒有特殊性的。所有的報道一樣,基本的原則、底線是一致的,就是要真實、客觀、公正。報道的規則和底線是一致的。現在這個前提下,不管別的情況怎樣,既然是底線,記者首先要做的就是遵守底線。 我們再來看商業報道。現在是以陳永洲事件作為一個例子談商業報道,實際上,商業報道的范圍應該更寬,不僅僅這一類新聞是商業報道,商業報道會涉及包括財經、法治,甚至社會、娛樂,現在很多報道都會涉及到商業利益。從這一點來看,更多是需要從專業方面提出要求,記者不僅要敬業,還要專業,而底線和原則是沒有什麼更特殊的。 商業報道現在成瞭一種關註度非常高的新聞題材,媒體更註重的應該是以法治的思維來報道、解讀,推動事件在法治的軌道上向前發展。 從實際操作來說,保證報道的公正,首先是選題的設定,選擇角度、目標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說,涉及到商業企業這一類報道,如果企業有問題,它的問題對國傢有什麼影響?對消費者有什麼影響?比如說是不是損害瞭國傢的利益,例如資產處置或者企業改制當中,是不是造成瞭國資的流失?是不是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是不是造成環境污染?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是不是有缺位、失職的問題。通過這些方面來確定報道的角度。企業自己有什麼問題,可以擺出來,讓監管部門等三方來評判,我們自己很難下這個結論。我們做的就是要推動監管部門去作為,他們應該是監督的主要對象。 如果是涉及到兩傢企業的競爭,媒體很多情況下是沒有這個能力去進行評判的,記者在調查取證方面就很難有手段。采訪對象能接受你的采訪跟你談一談,介紹一些情況,就不錯瞭,很多情況下隻能這樣,你想進一步要它的物證、書證是很難的。另外,商業報道在專業判斷上也是有很高的要求。現在的媒體從業記者年齡非常年輕化,可能不具備專業知識,可能對這個行業的情況根本不熟悉,讓他去做這類報道,就有很大的問題。我們更多是應該通過紮實的證據、清晰的邏輯,把問題展示出來,督促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像陳永洲這個事件,前幾篇報道出來之後,《新快報》如果掌握瞭紮實的證據,就應該去追問監管部門為什麼不做反應?下一步應該監督監管部門。如果連續發瞭多篇報道,監管部門還是沒有對你報道的企業問題采取一定的查處措施,矛頭就應該對準監管部門,而不是繼續糾纏企業的問題。 我們實際操作,主要是針對職能部門。如果案件進入瞭司法程序,一般在判決之前是不做實體評判,程序上有什麼問題可以反映。判決出來之後,如果判決不公,批評的應該是法院。這樣就盡可能把利益關系切割清楚。 其次,作為媒體應該有完善的采訪管理與采編流程。媒體當然應該充分相信自己的記者,支持記者的采訪報道,為他提供工作條件,但是並不等於要寬松到放任,甚至放棄對采編流程的管理。記者采訪的行為要由單位承擔責任,單位必須要知道記者的稿件是怎麼做出來的,有沒有采訪各方當事人,有沒有取得紮實的證據,要做到心中有數。 再次,保證公正涉及到媒體的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是不是能將新聞采訪的其他活動區別開來,把廣告、創收區別開來,這是很重要的。如果混淆瞭新聞采訪與廣告創收的界限,必然出現有償新聞等借采訪牟利謀私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保證報道的公正,外部環境是非常重要的。記者無非是想獲得更多、更全面的信息資料,作為職能部門還有公共單位,包括上市企業,應該提高透明度,為媒體提供更多的采編便利。包括個人,包括其它的企業,要從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從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說服其提供公開透明的信息,保證媒體有更多客觀、公正、全面報道的條件。 主持人:馬老師剛才說的那句話非常好,商業報道到最後,其實最後矛頭對準的還是我們的職能部門。 楊中旭:一個企業上市有發審制度,要審批。三中全會的精神,要求把事前的審批,往事後的備案上轉。之前,有關部門在註重事前審批的時候,往往對事後的監督有所疏忽。一行三會架構中,“三會”的後綴都是“監督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其本身的職能,本該更多的是監督而非審批。這也就是馬老師剛才提到的問題,出瞭問題的時候,監督在哪裡?我們隻看到瞭審批。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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